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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更新日期:113-04-30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路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
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
房屋稅法訂稅率表

項     目

法定稅率

最低

最高

住家用

自住用

1.2%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1.2%

其他住家用

1.5%

3.6%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

5%

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3%

5%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1.5%

2.5%

房屋稅差別稅率2.0已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修正稅率如下:

歸戶方式

房屋類型

房屋稅條例第5條

原規定稅率

2.0方案稅率

全國歸戶

自住

3戶以下

1.2%

1.2%

單一自住房屋一定金額以下

1.2%

1%(調降稅率)

非自住

一般

1.5%~3.6%

2%~4.8%(調高稅率)

特殊

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

1.5%~3.6%

1.5%~2.4%
(調降稅率上限)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1.5%~3.6%

1.5%~2.4%
(調降稅率上限)

公益出租人

1.2%

1.2%

起造人持有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以內

1.5%~3.6%

2%~3.6%

(調高稅率下限)

◎房屋稅已由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基準日。
◎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

備註
1.各縣市徵收率依其規定,詳情請參閱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連結至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xchange-corner/related-links/local-tax-agency)。
2.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如下:
(1)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
(2)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