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額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 × 面積 ×(1 - 折舊率 × 折舊年數)×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路段率)
核定單價 = 標準單價 ×(1 ±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 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 1 個月者不計。
二、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 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四、評定標準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五、稅率
房屋稅稅率表
房屋使用情形 |
法定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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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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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
自住 |
全國歸戶 |
全國3戶以內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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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1.0% |
|||||||
非自住 |
全國歸戶 |
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
2%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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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 |
1.5% |
2.4% |
|||||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1.5% |
2.4% |
||||||
建商新建待銷售房屋 |
2年以內 |
2% |
3.6% |
|||||
超過2年 |
2% |
4.8% |
||||||
非住家用 |
供營業用 |
3% |
5% |
|||||
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
3% |
5% |
||||||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使用 |
1.5%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