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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 臺 幣 9,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一)未依規定申請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者,及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 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稅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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