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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一)未依規定申請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者,及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者,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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