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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辦理資產重估價

更新日期:112-10-26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達25%以上,該項資產仍可辦理重估。依財政部112年1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100723820號令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所示,11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依法均可辦理重估,至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3年度至110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辦理資產重估的好處在於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惟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茲舉一增加折舊費用之簡例及說明其重估帳務處理:例:xx公司69年1月購入建築物100,000,000元,耐用年數49年,殘值2,000,000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以111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辦理資產重估價。其帳務處理如下:

(一)69年1月取得時:
借:建築物100,000,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100,000,000
(二)69年~111年每年應提折舊2,000,000元,共提列折舊 86,000,000元
[(100,000,000元-2,000,000元)÷49×43]=86,000,000元
借:折舊2,000,000
貸:累計折舊2,000,000
(三)111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建築物重估價值之計算:
1.111年12月31日帳面未折減餘額為14,000,000元,即:100,000,000元-86,000,000元=14,000,000元
2.物價倍數為1.2599(查物價倍數表)
3.重估價值為17,638,600元
14,000,000 元×1.2599=17,638,600元
4.重估差價為3,638,600元=17,638,600元-14,000,000元
借:建築物─重估增值3,638,600
貸: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3,638,600
(四)建築物重估後(112年度以後)每年可提列折舊之計算:
1.重估後殘值為2,519,800元
  2,000,000元×1.2599=2,519,800元
2.重估後每年應提折舊額2,519,800元
  (17,638,600元-2,519,800元)÷(未使用年數6)=2,519,800元
借:折舊2,519,800
貸:累計折舊2,519,800
上例得知,未重估前每年可提列之折舊費用2,000,000元,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2,519,800元,增加519,800元之損費可達到延期納稅之效果。另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者,應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不適用資產重估價之規定。惟土地雖屬非折舊性質,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不能增加費用,但其增值部分轉列資本公積,可厚植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