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達25%,該項資產仍可辦理重估。依財政部113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1204700970號令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所示,112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及92年度至111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除符合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辦理資產重估價情形外,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辦理資產重估價的好處在於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惟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茲舉一增加折舊費用之簡例及說明其重估帳務處理:例:xx公司68年1月購入建築物100,000,000元,耐用年數49年,殘值2,000,000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以112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辦理資產重估價。其帳務處理如下:
(一)68年1月取得時:
借:建築物100,000,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100,000,000
(二)68年~112年每年應提折舊2,000,000元,共提列折舊90,000,000元
[(100,000,000元-2,000,000元)÷49×45]=90,000,000元
借:折舊2,000,000
貸:累計折舊2,000,000
(三)112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建築物重估價值之計算:
1.112年12月31日帳面未折減餘額為10,000,000元,即:100,000,000元-90,000,000元=10,000,000元
2.物價倍數為1.4967(查物價倍數表)
3.重估價值為14,967,000元
10,000,000 元×1.4967=14,967,000元
4.重估差價為4,967,000元=14,967,000元-10,000,000元
借:建築物-重估增值 4,967,000
貸: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 4,967,000
(四)建築物重估後(113年度以後)每年可提列折舊之計算:
1.重估後殘值為2,993,400元
2,000,000元×1.4967=2,993,400元
2.重估後每年應提折舊額 2,993,400元
(14,967,000元-2,993,400元)÷(未使用年數4)=2,993,400元
借:折舊 2,993,400
貸:累計折舊 2,993,400
上例得知,未重估前每年可提列之折舊費用2,000,000元,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2,993,400元,增加993,400元之損費可達到延期納稅之效果。另有關土地因非屬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之固定資產,故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