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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更新日期:113-08-06

營業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組織型態計有獨資、合夥、公司與其他組織;稅捐之負擔隨組織型態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茲分別就法律責任與租稅負擔作一比較列述如下,投資人可審慎考量其經營策略及目標,做出最佳的選擇:
) 法律責任:
1.獨資及合夥:
此類營利事業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獨資事業的資本主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必須對其事業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2.公司:
公司(無限與兩合公司除外)與出資人(股東)為不同的法律個體,各股東對於公司的責任,僅以其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僅負有限責任而已。

(二)租稅負擔:
如何慎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

組織別

項目

獨資及合夥

公司

1.所得稅

除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1)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07年度起,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遇休假日順延)辦理結算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104年度至106年度,仍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填具結算申報書,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後,再向申報時登記地稽徵機關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其營利所得:自107年度起,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但104年度至106年度,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應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其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扣抵綜合所得稅(或退稅)

(2)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其營利所得:維持原課稅制度,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1. 8711日起至1031231日止,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扣抵其綜合所得稅。

2. 10411日起至1061231日止,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計算式變更如後【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50%】。

3. 10711日起,公司無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繳納之稅款不併同分配予股東,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採股利課稅新制。

4. 87年度至106年度,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5. 107年度起,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6.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合計達100萬元以上,該實質投資金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2.借款利息

向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另向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年度至112年度為月息13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公司向股東及非金融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96年度至112年度為月息13厘)內可以核實認定。

3.投資收益免稅

無右列規定之適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8711日至1061231日間,其可扣抵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自10711日起,配合廢除設算扣抵,已無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之必要。

4.盈虧互抵

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其要件如下:
1.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2.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如期申報。

5.租稅獎勵

增僱員工(或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

1.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及各相關子法規(詳細內容請參閱「九、現行可適用之租稅優惠應如何申請」)。
2. 增僱員工(或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條之2
3. 投資全新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4. 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6.營利事業所得稅

 

112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其起徵額、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公式說明如下:
1.112年度:
(1)P120,000元以下者,免徵
(2)P超過120,000元且在200,000元以下者,T=(P-120,000)×1/2
(3)P超過200,000元者,T=P×20﹪
2.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換算全年所得核課。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

綜上分析,無論法律責任或租稅負擔而言,以公司組織的型態經營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