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如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除者,113 年度每人可扣除21 萬8,000 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21 萬8,000 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 者) 及87 年12 月31 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 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 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 萬元者,以27 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 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萬5,000 元,不足2萬5,0002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須檢附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 條第4 項規定的病人( 須檢附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1 萬8,000 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113 年度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 歲以下〔民國107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第1 名子女每年扣除15 萬元,第2 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 萬5,000 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113 年3 月26 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 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每人每年扣除12 萬元。
1. 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A. 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B. 未聘僱外籍看護工,須檢附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課稅年度有效( 指開立日起1 年期間含括課稅年度) 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或有效的身心障礙證明等影本。
2.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 級至第8 級且課稅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須檢附課稅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
綜合所得稅
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 日者,須檢附課稅年度入住累計達90 日的繳費收據影本;112 年度已入住達90 日且持續入住至113 年度死亡、致113 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 日者,須檢附112 年度( 需累計達90 日)、可資證明持續入住含括至113 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 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 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750 萬元。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180,000 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 年12 月3 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 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 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750 萬元。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個人在年度出售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應依以下方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果依核實認定方法計算出來的是財產交易損失,並檢附相關金流證明,則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但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1. 核實認定:以出售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採用這個方法應該檢附買進、賣出之契約( 私契),且契約書應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計算方式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為實際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 移轉) 費用。所謂取得成本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 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而所謂必要費用,則包括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等。
2.113 年度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其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查核者,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 有實際成交金額,無實際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 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A.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 含車位) 新臺幣6,000 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 以下簡稱每坪單價) 新臺幣120 萬元以上。
B.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 含車位) 新臺幣4,0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75 萬元以上。
綜合所得稅
C.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 含車位) 新臺幣3,0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D. 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 含車位) 新臺幣2,2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35 萬元以上。
(2)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如下表)。若標的房屋出售年度適逢坐落地鄉、鎮或縣轄市升格,則以交易之時點為準。
113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僅查得實際成交總價,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總價( 含車位) 按房地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房屋收入20% 計算交易所得。
(一) |
臺北市 |
新臺幣總價( 含車位)6,0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 ( 不含車位)120 萬元以上 |
(二) |
新北市 |
新臺幣總價( 含車位)4,0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 ( 不含車位)75 萬元以上 |
(三) |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
新臺幣總價( 含車位)3,0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 ( 不含車位)50 萬元以上 |
(四) |
其他地區 |
新臺幣總價2,2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 不含車 位)35 萬元以上 |
二、除上述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交易所得
一、直轄市部分: |
房屋評定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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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 |
1.中山區、松山區、中正區、大安區及信義區 |
48% |
2.士林區、內湖區、大同區及南港區 |
46% |
|
3.北投區、萬華區及文山區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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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 |
1.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新店區、蘆洲區、新莊區及土城區 |
44% |
2.林口區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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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汐止區及樹林區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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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泰山區 |
36% |
|
5.五股區及三峽區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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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淡水區 |
29% |
|
7.八里區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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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鶯歌區 |
24% |
|
9.深坑區 |
23% |
|
10.金山區、三芝區及萬里區 |
19% |
|
11.瑞芳區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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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石碇區、烏來區、平溪區、坪林區、石門區、雙溪區及貢寮區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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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桃園市 |
1.桃園區及中壢區 |
33% |
2.龜山區、蘆竹區及八德區 |
32% |
|
3.平鎮區 |
26% |
|
4.大園區 |
24% |
|
5.龍潭區、楊梅區及大溪區 |
23% |
|
6.新屋區 |
18% |
|
7.觀音區 |
16% |
|
8.復興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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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市 |
1.西屯區及南屯區 |
35% |
2.北屯區及西區 |
32% |
|
3.東區、南區及北區 |
30% |
|
4.中區 |
26% |
|
5.烏日區、太平區及大里區 |
24% |
|
6.潭子區、豐原區、沙鹿區及大雅區 |
22% |
|
7.霧峰區 |
21% |
|
8.大肚區、龍井區、神岡區及后里區 |
20% |
|
9.大甲區 |
19% |
|
10.清水區 |
16% |
|
11.梧棲區 |
15% |
|
12.東勢區及外埔區 |
14% |
|
13.新社區及大安區 |
11% |
|
14.石岡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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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和平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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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南市 |
1.東區 |
30% |
2.安南區、中西區、北區及安平區 |
28% |
|
3.永康區及南區 |
26% |
|
4.新市區 |
24% |
|
5.善化區 |
23% |
|
6.安定區、歸仁區及仁德區 |
22% |
|
7.新營區 |
20% |
|
8.西港區及官田區 |
19% |
|
9.佳里區 |
18% |
|
10.新化區、柳營區、關廟區及麻豆區 |
17% |
|
11.鹽水區及學甲區 |
15% |
|
12.六甲區、下營區、山上區及後壁區 |
12% |
|
13.七股區及玉井區 |
11% |
|
14.東山區及白河區 |
10% |
|
15.將軍區 |
9% |
|
16.龍崎區、北門區、左鎮區、大內區、楠西區及南化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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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雄市 |
1.左營區、鼓山區及三民區 |
37% |
2.苓雅區及前鎮區 |
35% |
|
3.前金區 |
34% |
|
4.楠梓區及小港區 |
33% |
|
5.新興區 |
32% |
|
6.鳳山區 |
29% |
|
7.橋頭區、仁武區及鹽埕區 |
26% |
|
8.路竹區及鳥松區 |
25% |
|
9.岡山區 |
23% |
|
10.燕巢區 |
21% |
|
11.梓官區、大寮區及旗津區 |
20% |
|
12.大社區及大樹區 |
19% |
|
13.湖內區、阿蓮區及林園區 |
16% |
|
14.美濃區 |
15% |
|
15.旗山區、茄萣區、永安區及彌陀區 |
13% |
|
16.田寮區、甲仙區、六龜區、桃源區、茂林區、杉林區、內門區及那瑪夏區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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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縣(市)部分: |
||
(一)市(即原省轄市) |
1.新竹市 |
32% |
2.基隆市 |
24% |
|
3.嘉義市 |
22% |
|
(二)縣轄市 |
1.新竹縣竹北市 |
37% |
2.嘉義縣太保市 |
21% |
|
3.嘉義縣朴子市及屏東縣屏東市 |
20% |
|
4.南投縣南投市 |
19% |
|
5.苗栗縣頭份市、彰化縣彰化市、員林市、雲林縣斗六市及宜蘭縣宜蘭市 |
18% |
|
6.臺東縣臺東市 |
17% |
|
7.花蓮縣花蓮市 |
16% |
|
8.苗栗縣苗栗市及澎湖縣馬公市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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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鄉鎮 |
1.新竹縣新埔鎮、苗栗縣竹南鎮及屏東縣潮州鎮、新園鄉、長治鄉、萬丹鄉 |
18% |
2.屏東縣東港鎮及九如鄉 |
17% |
|
3.南投縣埔里鎮、嘉義縣中埔鄉、水上鄉及屏東縣里港鄉、內埔鄉 |
16% |
|
4.新竹縣寶山鄉、新豐鄉、竹東鎮、苗栗縣苑裡鎮、後龍鎮、彰化縣秀水鄉、永靖鄉、溪湖鎮、大村鄉、埔心鄉、和美鎮、二林鎮、南投縣草屯鎮、嘉義縣大林鎮、民雄鄉及金門縣金寧鄉 |
15% |
|
5.新竹縣芎林鄉、湖口鄉、彰化縣伸港鄉、鹿港鎮、溪州鄉、福興鄉、北斗鎮、屏東縣麟洛鄉、宜蘭縣礁溪鄉、頭城鎮、羅東鎮、員山鄉、三星鄉及金門縣金湖鎮、金城鎮 |
14% |
|
6.彰化縣社頭鄉、田中鎮、雲林縣土庫鎮、斗南鎮、虎尾鎮、西螺鎮、莿桐鄉、嘉義縣新港鄉、屏東縣枋寮鄉、宜蘭縣五結鄉、壯圍鄉及花蓮縣吉安鄉 |
13% |
|
7.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公館鄉、銅鑼鄉、造橋鄉、彰化縣線西鄉、埔鹽鄉、埤頭鄉、花壇鄉、田尾鄉、南投縣鹿谷鄉、雲林縣北港鎮、崙背鄉、古坑鄉、麥寮鄉、屏東縣竹田鄉、崁頂鄉、鹽埔鄉、佳冬鄉、萬巒鄉、宜蘭縣冬山鄉、花蓮縣壽豐鄉、新城鄉及金門縣烈嶼鄉、烏坵鄉、金沙鎮 |
12% |
|
8.苗栗縣頭屋鄉、彰化縣芬園鄉、南投縣名間鄉、水里鄉、竹山鎮、雲林縣二崙鄉、嘉義縣番路鄉、屏東縣南州鄉、林邊鄉、恆春鎮、高樹鄉及宜蘭縣蘇澳鎮 |
11% |
|
9.苗栗縣三義鄉、通霄鎮、嘉義縣六腳鄉、竹崎鄉、花蓮縣玉里鎮及臺東縣卑南鄉 |
10% |
|
10.苗栗縣大湖鄉、彰化縣芳苑鄉、竹塘鄉、二水鄉、南投縣集集鎮、雲林縣元長鄉、大埤鄉、林內鄉、嘉義縣梅山鄉、屏東縣琉球鄉、車城鄉、花蓮縣鳳林鎮及臺東縣成功鎮、太麻里鄉 |
9% |
|
11.其他: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