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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特別扣除額省稅又利己

更新日期:115-04-20

符合條件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如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除者,114年度每人可扣除21萬8,000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21萬8,000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萬5,000元,不足2萬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1萬8,000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8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萬5,000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每人每年扣除18萬元。
1. 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不包括依勞動部法規放寬之年滿80歲且僅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A.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14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B. 未聘僱外籍看護工,須檢附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如114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4年度) 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有效的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勞動部公告病症或病況之醫師診斷證明書(其中項次第1項至第9項須年齡滿70歲以上;第2項至第7項須另附效期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等影本。
2.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14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須檢附114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長照需要等級等資料。
3.於114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14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113 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4年度死亡、致114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者,須檢附113年度(需累計達90日)、可資證明持續入住含括至114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750 萬元。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實際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限額18萬元,未達18萬元者,以實際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750 萬元。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個人在年度出售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應依以下方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果依核實認定方法計算出來的是財產交易損失,並檢附相關金流證明,則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但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1.核實認定:以出售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採用這個方法應該檢附買進、賣出之契約(私契),且契約書應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計算方式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為實際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所謂取得成本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而所謂必要費用,則包括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等。
2.114年度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其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查核者,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有實際成交金額,無實際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A.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新臺幣120萬元以上。
B.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75萬元以上。
C.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50萬元以上。
D.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新臺幣35萬元以上。
(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如下表)。若標的房屋出售年度適逢坐落地鄉、鎮或縣轄市升格,則以交易之時點為準。

11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僅查得實際成交總價,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總價( 含車位) 按房地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房屋收入20% 計算交易所得。

(一)

臺北市

新臺幣總價(含車位)6,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不含車位)120 萬元以上

(二)

新北市

新臺幣總價(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不含車位)75 萬元以上

(三)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新臺幣總價(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不含車位)50萬元以上

(四)

其他地區

新臺幣總價2,200 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不含車位)35萬元以上

二、除上述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交易所得

一、直轄市部分:

房屋評定現值

(一)臺北市

1.中山區、松山區、中正區、大安區及信義區

50%

2.士林區、內湖區、大同區及南港區

48%

3.北投區、萬華區及文山區

47%

(二)新北市

1.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新店區、蘆洲區、新莊區、土城區及林口區

47%

2.汐止區及樹林區

46%

3.泰山區

41%

4.五股區

39%

5.三峽區

34%

6.淡水區

31%

7.八里區

27%

8.深坑區

25%

9.鶯歌區

24%

10.萬里區及瑞芳區

23%

11.三芝區

20%

12.金山區

19%

13.石碇區、烏來區、平溪區、坪林區、石門區、雙溪區及貢寮區

14%

(三)桃園市

1.桃園區及中壢區

38%

2.八德區

37%

3.蘆竹區及龜山區

35%

4.平鎮區

30%

5.楊梅區及大園區

27%

6.龍潭區及大溪區

23%

7.新屋區

18%

8.觀音區

16%

9.復興區

8%

(四)臺中市

1.西屯區

40%

2.南屯區

38%

3.南區

35%

4.北屯區

34%

5.西區及東區

32%

6.北區

30%

7.太平區

29%

8.中區

28%

9.烏日區及大里區

26%

10.豐原區

24%

11.潭子區及沙鹿區

23%

12.大雅區

22%

13.龍井區、大肚區及霧峰區

21%

14.后里區及神岡區

20%

15.大甲區

19%

16.梧棲區

18%

17.清水區

17%

18.東勢區

15%

19.外埔區

14%

20.新社區及大安區

12%

21.石岡區

10%

22.和平區

8%

(五)臺南市

1.東區

32%

2.安南區、中西區、北區及安平區

30%

3.永康區及南區

28%

4.善化區及新市區

26%

5.歸仁區及仁德區

25%

6.安定區

24%

7.新營區

21%

8.官田區及西港區

20%

9.麻豆區及新化區

19%

10.柳營區及佳里區

18%

11.關廟區

17%

12.鹽水區及學甲區

16%

13.六甲區

15%

14.玉井區

14%

15.白河區、後壁區、東山區、下營區及山上區

12%

16.將軍區及七股區

11%

17.龍崎區、北門區、左鎮區、大內區、楠西區及南化區

8%

(六)高雄市

1.左營區、鼓山區及三民區

38%

2.前金區

37%

3.新興區及前鎮區

36%

4.苓雅區

35%

5.楠梓區及小港區

33%

6.鳳山區

31%

7.橋頭區及仁武區

27%

8.岡山區、鳥松區及鹽埕區

26%

9.路竹區

25%

10.燕巢區及大社區

21%

11.大樹區、梓官區、大寮區及旗津區

20%

12.湖內區

18%

13.林園區

17%

14.美濃區及阿蓮區

16%

15.茄萣區

15%

16.旗山區、永安區及彌陀區

13%

17.田寮區、甲仙區、六龜區、桃源區、茂林區、杉林區、內門區及那瑪夏區

8%

二、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

1.新竹市

32%

2.嘉義市

25%

3.基隆市

24%

(二)縣轄市

1.新竹縣竹北市

42%

2.嘉義縣太保市

23%

3.屏東縣屏東市

22%

4.嘉義縣朴子市

21%

5.苗栗縣頭份市

20%

6.彰化縣彰化市、南投縣南投市及雲林縣斗六市

19%

7.彰化縣員林市、宜蘭縣宜蘭市及臺東縣臺東市

18%

8.花蓮縣花蓮市

17%

9.苗栗縣苗栗市

16%

10.澎湖縣馬公市

15%

(三)鄉鎮

1.苗栗縣竹南鎮

21%

2.屏東縣長治鄉

19%

3.新竹縣新埔鎮、嘉義縣中埔鄉及屏東縣九如鄉、萬丹鄉、潮州鎮、新園鄉、東港鎮

18%

4.新竹縣新豐鄉、苗栗縣後龍鎮、彰化縣二林鎮、嘉義縣大林鎮、民雄鄉及屏東縣里港鄉、內埔鄉

17%

5.彰化縣溪湖鎮、埔心鄉、南投縣埔里鎮及嘉義縣水上鄉

16%

6.新竹縣寶山鄉、竹東鎮、苗栗縣苑裡鎮、彰化縣田中鎮、大村鄉、永靖鄉、溪州鄉、秀水鄉、和美鎮、南投縣草屯鎮、雲林縣斗南鎮、屏東縣麟洛鄉、鹽埔鄉、枋寮鄉、宜蘭縣羅東鎮、員山鄉及金門縣金寧鄉

15%

7.新竹縣芎林鄉、湖口鄉、彰化縣北斗鎮、社頭鄉、伸港鄉、鹿港鎮、福興鄉、雲林縣土庫鎮、虎尾鎮、宜蘭縣礁溪鄉、頭城鎮、三星鄉及金門縣金湖鎮、金城鎮

14%

8.苗栗縣造橋鄉、銅鑼鄉、彰化縣線西鄉、埤頭鄉、南投縣鹿谷鄉、雲林縣莿桐鄉、古坑鄉、西螺鎮、崙背鄉、嘉義縣新港鄉、六腳鄉、屏東縣竹田鄉、宜蘭縣五結鄉、壯圍鄉及花蓮縣吉安鄉、新城鄉

13%

9.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公館鄉、彰化縣芬園鄉、埔鹽鄉、花壇鄉、田尾鄉、南投縣竹山鎮、名間鄉、雲林縣北港鎮、麥寮鄉、二崙鄉、屏東縣萬巒鄉、崁頂鄉、佳冬鄉、恆春鎮、琉球鄉、宜蘭縣冬山鄉、蘇澳鎮、花蓮縣壽豐鄉及金門縣烈嶼鄉、烏坵鄉、金沙鎮

12%

10.苗栗縣頭屋鄉、通霄鎮、三義鄉、南投縣水里鄉、嘉義縣梅山鄉、竹崎鄉、番路鄉及屏東縣高樹鄉、南州鄉、林邊鄉、車城鄉

11%

11.苗栗縣大湖鄉、彰化縣芳苑鄉、二水鄉、南投縣集集鎮、雲林縣元長鄉、大埤鄉、花蓮縣玉里鎮及臺東縣卑南鄉

10%

12.苗栗縣三灣鄉、卓蘭鎮、南庄鄉、獅潭鄉、彰化縣竹塘鄉、大城鄉、南投縣中寮鄉、信義鄉、國姓鄉、魚池鄉、雲林縣林內鄉、褒忠鄉、口湖鄉、水林鄉、花蓮縣鳳林鎮及臺東縣成功鎮、太麻里鄉

9%

13.其他: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