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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特別扣除額省稅又利己

更新日期:113-03-28

申報所得稅的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7 大類,從瞭解它進而妥善的使用它就可以省下一筆稅款,現在為您介紹如下:

一、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自10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如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減除者,每人可扣除207,000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207,000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 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三、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 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 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7,000元。

五、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 歲以下〔民國10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六、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的被看護者:
1.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
2.在家自行照顧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者:
(1)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2)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須檢附112年度(含)前,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BD03),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4)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者,須檢附112年度有效(指開立日起1年期間含括112年度)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影本,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12年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須檢附112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1張(須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失能等級,並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載明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部分負擔及其他細項,以附件方式列表。免部分負擔無收據者檢具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者:
1.須檢附112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括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身心障礙住宿機構、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111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2年度死亡者,須檢附111年度(需累計達90日)可資證明持續入住含括至112年度之繳費收據影本及死亡診斷書。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 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 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 萬元。

七、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個人在年度出售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應依以下方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果計算出來的是財產交易損失,則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但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一)核實認定:以出售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採用這個方法應該檢附買進、賣出之契約( 私契),且契約書應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計算方式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為實際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所謂取得成本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而所謂必要費用,則包括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等。
(二)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其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查核者,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有實際成交金額,無實際成本者,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 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以上。
2.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如下表)。若標的房屋出售年度適逢坐落地鄉、鎮或縣轄市升格,則以交易之時點為準。

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房屋評定現值

(一) 臺北市

不分區

45%

 

 

 

 

(二) 新北市

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三重區、新店區、蘆洲區、新莊區及土城區

41%

林口區、汐止區及樹林區

38%

泰山區

35%

五股區及三峽區

29%

淡水區

27%

八里區

24%

深坑區

23%

鶯歌區

21%

金山區、三芝區及萬里區

19%

瑞芳區

15%

石碇區、烏來區、平溪區、坪林區、石門區、雙溪區及貢寮區

14%

 

 

 

(三) 桃園市

桃園區及中壢區

28%

龜山區、蘆竹區及八德區

27%

平鎮區及龍潭區

23%

楊梅區

22%

大園區

21%

大溪區

20%

新屋區

15%

觀音區

13%

復興區

8%

 

 

 

 

(四) 臺中市

南屯區及西屯區

33%

北屯區

29%

西區及東區

28%

北區及南區

27%

中區

24%

烏日區及太平區

22%

潭子區、大雅區及大里區

21%

豐原區及霧峰區

20%

后里區

19%

沙鹿區

18%

神岡區、龍井區、大肚區及大甲區

17%

梧棲區及清水區

15%

外埔區

13%

新社區、東勢區及大安區

11%

石岡區

9%

和平區

8%

 

 

 

 

 

 

 

 

(五) 臺南市

北區及安平區

27%

東區及中西區

26%

安南區

25%

南區及永康區

23%

新市區

21%

善化區

20%

仁德區及歸仁區

18%

安定區

17%

官田區、新營區、柳營區、關廟區、西港區及佳里區

15%

新化區

14%

麻豆區及學甲區

13%

下營區、山上區、六甲區、後壁區及鹽水區

12%

七股區及玉井區

11%

白河區

10%

將軍區

9%

龍崎區、大內區、東山區、左鎮區、北門區、楠西區及南化區

8%

 

 

 

 

 

 

 

 

 

 

 

(六) 高雄市

鼓山區及三民區

35%

左營區、苓雅區及前鎮區

33%

楠梓區、小港區及前金區

31%

新興區

30%

鳳山區

27%

鹽埕區

26%

仁武區

22%

鳥松區、橋頭區及路竹區

21%

旗津區

20%

岡山區及燕巢區

19%

大社區及大寮區

17%

大樹區

16%

梓官區及林園區

15%

阿蓮區

14%

湖內區、美濃區、彌陀區、茄萣區及永安區

13%

旗山區

12%

田寮區、甲仙區、六龜區、桃源區、茂林區、杉林區、內門區及那瑪夏區

8%

 

二、其他縣 ( 市 ) 部分:

(一) 市(即原省轄市)

新竹市

27%

基隆市及嘉義市

21%

 

 

 

 

 

(二) 縣轄市

新竹縣竹北市

32%

嘉義縣太保市

19%

屏東縣屏東市

18%

嘉義縣朴子市、宜蘭縣宜蘭市

17%

苗栗縣頭份市、彰化縣彰化市、員林市、南投縣南投市、雲林縣斗六市及臺東縣臺東市

16%

花蓮縣花蓮市

15%

苗栗縣苗栗市及澎湖縣馬公市

14%

 

 

 

 

 

 

 

 

 

(三) 鄉鎮

新竹縣新埔鎮、苗栗縣竹南鎮、嘉義縣中埔鄉及屏東縣長治鄉、潮州鎮、萬丹鄉

16%

彰化縣溪湖鎮、南投縣埔里鎮、屏東縣九如鄉及金門縣金寧鄉

15%

苗栗縣苑裡鎮、後龍鎮、彰化縣和美鎮、伸港鄉、大村鄉、二林鎮、溪州鄉、鹿港鎮、南投縣草屯鎮、屏東縣新園鄉、宜蘭縣礁溪鄉、頭城鎮及金門縣金湖鎮

14%

新竹縣寶山鄉、新豐鄉、竹東鎮、彰化縣埔心鄉、嘉義縣民雄鄉、屏東縣東港鎮、內埔鄉、枋寮鄉、宜蘭縣羅東鎮及金門縣金城鎮

13%

新竹縣芎林鄉、湖口鄉、彰化縣秀水鄉、埔鹽鄉、北斗鎮、社頭鄉、永靖鄉、田中鎮、福興鄉、南投縣鹿谷鄉、嘉義縣大林鎮、水上鄉、屏東縣麟洛鄉、里港鄉、崁頂鄉、鹽埔鄉、萬巒鄉、佳冬鄉、宜蘭縣員山鄉、三星鄉、五結鄉、花蓮縣壽豐鄉、吉安鄉、新城鄉及金門縣烈嶼鄉、烏坵鄉、金沙鎮

12%

苗栗縣公館鄉、頭屋鄉、銅鑼鄉、彰化縣芬園鄉、線西鄉、埤頭鄉、南投縣水里鄉、名間鄉、雲林縣虎尾鎮、斗南鎮、西螺鎮、麥寮鄉、莿桐鄉、北港鎮、二崙鄉、土庫鎮、崙背鄉、嘉義縣番路鄉、屏東縣南州鄉、恆春鎮、林邊鄉、高樹鄉及宜蘭縣冬山鄉、壯圍鄉、蘇澳鎮

11%

苗栗縣三義鄉、通霄鎮、彰化縣花壇鄉、雲林縣古坑鄉、嘉義縣新港鄉、竹崎鄉及臺東縣卑南鄉

10%

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大湖鄉、造橋鄉、彰化縣田尾鄉、竹塘鄉、二水鄉、芳苑鄉、南投縣集集鎮、竹山鎮、雲林縣大埤鄉、林內鄉、元長鄉、嘉義縣梅山鄉、屏東縣琉球鄉、竹田鄉、車城鄉、花蓮縣玉里鎮、鳳林鎮及臺東縣成功鎮

9%

 

其他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