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有收入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要記得於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特別提醒要報稅的您,稅法有規定,可以扣除一些金額來減輕您的稅負,可扣除的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申報一般扣除額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僅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辦理申報),一種是採用標準扣除額,就是不需要任何證明文件而照稅法規定的金額扣除,以112111年度為例,可扣除金額,單身者是12萬4,000元,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者的是24萬8,000元。另外一種就是用列舉方式,如果您於所得年度中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置自用住宅貸款利息以及自住房屋的租金等項支出,且合計的總金額大於前面所說的標準扣除額時,就可以選用申報列舉扣除額,較為省稅。
(註: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每年9萬2,000元;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每年13萬8,000元。)
符合列舉扣除的條件
1.保險費
您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於申報扣除當年繳納者,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000元為限,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萬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金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且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毋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可計算申報扣除的項目
申報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應檢附承保機構之保險費收據,由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
納稅義務人以其受扶養之子女為要保人,其本人為被保險人並代繳納保險費,該項保險費用應認屬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
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供查核。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並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節譯註記。
全民健康保險第6類被保險人得於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保險費收據、繳款單或證明上,自行補填本人及其眷屬各人之保險費金額並加蓋私章或簽名後,憑以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2.醫藥及生育費支出
您本人、配偶和受扶養親屬年度中所發生的醫藥費或生育費都可以保留收據正本計算全額申報扣抵,只要是全民健保醫院的收據都合乎條件,包括掛號費和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都可以申報,而且有多少報多少,沒有金額限制,單是1張100元的掛號費收據,如果適用30%的稅率,就可以節省30元稅金,稅率越高節省的稅越多,所以不要小看100元的掛號費收據,積少成多,累積一年下來,節省的稅金也是很可觀的。不過,美容手術這一類不屬於治療性質的花費是不能提出申報抵稅的。
可計算申報扣除的項目
●支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應檢附填具抬頭之收據正本,或1.收據未具抬頭僅填病歷卡號碼者應檢附掛號證影本。2.收據正本遺失時,憑原單位開立之收據存根影本並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該醫院診所之蓋章證明。3.收據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付給公立或與全民健保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可檢附其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申報扣除。
●因身心障礙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輪椅等支出,也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與統一發票或收據,全數列報扣除。
●因牙病必須做鑲牙、假牙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可以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
●付給公立或與全民健保特約之設置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收取之費用,可憑其出具之收款憑證申報扣除。
●因病情需要,急需使用醫療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可憑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有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扣除。
●因病赴國外就醫,只要能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就可申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所給付之大陸地區醫院醫藥費,也可申報列舉扣除。申報時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
3.捐贈費用
對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對依行政法人法設立行政法人的捐贈;依博物館法規定,對公立博物館的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捐贈或贊助辦理古蹟、古物等文化資產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的款項;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直轄市、縣(市)文化基金會的捐贈,及以具有文化藝術資產價值之文物、藝術品、古蹟等文化資產捐贈政府;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應檢附: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2.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俗稱「政治獻金」,也可以按下列規定申報扣除: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具選舉權的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台灣基進、台灣綠黨及新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4.災害損失
如果因為發生地震、颱風、水災或是火災,造成您的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用品或家具等的損失,記得要馬上拍照紀錄並保存現場,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損失金額,於申報發生損失年度的所得稅時,就可以拿國稅局發給您的災害損失證明來申報扣除,而減少您要繳的所得稅;若是無法於期限內報經稽徵機關核發損失證明,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可依實際損失核實認定。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取具所得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
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5.2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1屋列報。
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112年度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基本生活費差額
依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20萬2,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納稅者(薪資所得者)扶養其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一個申報戶5人為例,以下就3種情形分別列示計算:
項目 |
案例1 (標準扣除額) |
案例2 (列舉扣除額) |
案例3 (列舉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A) (每人20.2萬*5人) |
101萬元 |
101萬元 |
101萬元 |
免稅額 (b1) (每人9.2萬*5人) |
46萬元 |
46萬元 |
46萬元 |
一般扣除額 (b2) |
(標準) 24.8萬元 |
(列舉) 35萬元 |
(列舉) 25萬元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b3) |
4萬元 |
6萬元 |
5萬元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b4) |
0萬元 |
0萬元 |
0萬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b5) |
7.5萬元 |
5萬元 |
7.5萬元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b6) |
0萬元 |
12萬元 |
0萬元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b7) |
0萬元 |
0萬元 |
0萬元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B) (B=b1+b2+b3+b4+b5+b6+b7) |
82.3萬元 |
104萬元 |
83.5萬元 |
基本生活費差額(C) (C=A-B) |
18.7萬元 |
0 (C為負數,則填0) |
17.5萬元 |
上述案例中若基本生活費差額(C)<0,則該欄填0;基本生活費差額(C)>0,則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案例3 為例填寫如下:
基本生活費總額 |
減
-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
等於 =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
D8 |
1,010,000 |
AJ
|
835,000 |
DX1 |
175,000 |
*此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編撰,如有任何地方稅疑難問題,請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