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損失情形 |
申報期限 |
申報地點 |
檢附證件 |
稅捐減免 |
所得稅 |
個人財產因災害所受損失。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所轄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1.申請書。 2.損失清單。 3.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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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1.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或由稅捐處主動辦理。 |
臺北市稅捐處各分處。 |
1.申請書。 2.損失清單。 3.有關照片或相關證明文件。 4.海砂屋或輻射屋附工務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或有關機關鑑定受損程度證明文件影本。 |
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2.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 |
自發生之日起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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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淹水受災 |
淹水當期房屋稅按實際淹水日減免,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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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 |
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 |
臺北市稅捐處各分處。 |
1.申請書。 2.相關證明文件。 |
地價稅全免。 |
使用牌照稅 |
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使用須進廠修復者。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
臺北市稅捐處各分處。 |
1.申請書。 2.證明文件 (1)已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停者: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2)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停者: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之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 3.委託臨櫃申辦減免、退稅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影印後歸還) |
車輛辦理停用,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僅需繳至停用前1日,若已繳全年稅款者可辦理退稅,車輛修復後,請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恢復課稅。 |
娛樂稅 |
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
臺北市稅捐處各分處。 |
1.申請書。 2.相關證明文件。 |
1.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 2.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 |
營業稅 |
因受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受影響者。 |
災害發生立即辦理。 |
臺北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
1.申請書。 2.相關證明文件。 |
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1.以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 2.營業受影響者,依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酌予減免。 |
貨物稅 |
因受災害影響,致貨物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者。 |
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備。 |
臺北國稅局總局。 |
1.申請書。 2.相關證明文件。 |
已稅貨物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申請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 |
菸酒稅 |
因受災害影響,致菸酒受損或消滅不能出售者。 |
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備。 |
臺北國稅局總局。 |
1.申請書。 2.相關證明文件。 |
已稅菸酒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申請勘查實際受影響情形,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 |
*此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編撰,如有任何地方稅疑難問題,請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