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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申請要及時

更新日期:112-04-10

房屋稅是按月計課,如果實際使用情形或持有房屋戶數有變動,應及時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臺北市房屋稅稅率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使用房屋,稅率1.2%。
1.自住使用房屋,是指自然人所有住家用房屋,應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三要件。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臺北市持有全國單一自住並設立戶籍,且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的房屋,自109年7月1日起,課稅現值折減比率提高為50%(相當稅率0.6%),稅額折減上限為9萬元。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稅率1.2%。
1.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 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2.在臺北市符合月租金收取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社會住宅  包租代管計畫簽約租金上限者,比照單一自住房屋,自109年7月1日起課稅現值折減50%(相當稅率0.6%),稅額折減上限為9萬元。
(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於扣除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等房屋後,其餘之住家用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持有本市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稅率均為2.4%;在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適用之稅率均為3.6%。
(四)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稅率2%。
自110年7月1日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在起課房屋稅1年6個月內未出售者,稅率為2% 。
二、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稅率3%;供人民團體等非供營業用者,稅率2%。
舉例說明
甲單身持有3間房屋,全部位於臺北市且出租供住家使用,適用本市非自住的其他住家用稅率3.6%,每年每間房屋稅為9,000元。後來其中1間收回自己居住使用,並向稅捐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房屋稅變為3,000元,另2間出租部分,因屬持有臺北市非自住的其他住家用房屋戶數在2戶以下,每戶適用2.4%稅率,房屋稅變更為每戶6,000元。所以,甲申請後一年計可節省12,000元的房屋稅。只要您了解房屋稅課徵方式,就可省錢免煩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