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改全國總歸戶且按年計課,如果實際使用情形有變動,應於每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申報,致稅額減少且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房屋稅稅率如下:
房屋稅稅率表(113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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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法定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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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
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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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
自住用(註2) |
全國3戶內(註3)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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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單一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註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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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使用 |
不限(註5)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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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住家用 (註1)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註6)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
1.5%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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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起課房屋稅 2年內 |
2%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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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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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用 |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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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 |
1.5% |
2.5% |
註1:本市其他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刻依法定程序修正中,目前擬訂之「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係參考財政部公告之「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俟該自治條例草案送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能施行。
註2: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註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應合併計算自住房屋戶數。
註4:(1)本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刻依法定程序制定中。
(2)上開所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認定方式係依當期課稅所屬期間首日,按其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由高而低排序,低於1%戶者。
(3)自113年7月1日起,持有本市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將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0%、20%、10%(相當稅率0.7%、0.8%、0.9%),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定稅率1%)。
註5:(1) 依住宅法第3條規定,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2)自113年7月1日起,持有本市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將分4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年期至116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7.5%、25%、12.5%(相當稅率0.75%、0.9%、1.05%),自117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恢復法定稅率1.2%)。
註6:112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至財政部官網查詢(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1467)。
*此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編撰,如有任何地方稅疑難問題,請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