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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要及時

更新日期:114-09-19

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改全國總歸戶且按年計課,如果實際使用情形有變動,應於每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申報,致稅額減少且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房屋稅稅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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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自113 年7 月1 日起,持有本市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將分4 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 年期至116 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0%、20%、10%( 相當稅率0.7%、0.8%、0.9%),自117 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 恢復法定稅率1.0%)。
註2: 依財政部114 年4 月7 日台財稅字第11300701370 號函規定,113 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房屋課徵房屋稅適用新標準單價或舊標準單價分別依相應比例計算,臺北市租金標準如下:
(1) 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 即103 年起按新標準單價核課房屋稅之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 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 之合計數計算。
(2) 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7% 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 之合計數計算。
註3: 自113 年7 月1 日起,持有本市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將分4 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114 年期至116 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7.5%、25%、12.5%( 相當稅率0.75%、0.9%、1.05%),自117 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 恢復法定稅率1.2%)。
註4: 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業經臺北市政府以114 年6 月11日府法綜字第1143025359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13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本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稅稅率減徵為1%;另自113 年7 月1 日起,本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將分4 年逐年緩步恢復課稅稅基,
114 年期至116 年期房屋稅基分別折減37.5%、25%、12.5%,自117 年期起稅基不再折減( 恢復稅率為1%)。
註5: 依財政部113 年4 月22 日台財稅字第11300522190 號令訂定「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 條及該部同年10 月30 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60 號令公布之不計入全國戶數之住家用房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