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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繳納稅款或退稅

更新日期:113-04-22

(一)繳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所應納之稅款,於填具自行繳納繳款書或由國稅局填發核定繳款書後,持向公庫(銀行)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案件,可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至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 tw)繳稅。此外,使用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本人或配偶(國人配偶亦可)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納外僑綜合所得稅之本國金融機構發行信用卡繳稅。
(二)退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後如有溢扣或溢繳稅款者,國稅局將依規定程序辦理退稅,退稅方式可選擇支票退稅,或直接撥付至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新臺幣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