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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300萬元為限(須檢附國稅局核發之「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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