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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報納稅之時間

更新日期:113-04-22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時間久暫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或抵押利息所得等,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及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或抵押利息所得等,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
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如 5月31日為假日,則遞延至次一工作日),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 天內,辦理當年度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