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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登記後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04-0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移轉土地,於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後交易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則新土地所有權人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的義務,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屬另一次所有權的移轉,仍應再次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前一次移轉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所持向稅務局辦理申報返還土地所有權所立的「解除契約協議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納印花稅。

民眾如欲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