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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新創事業初期虧損致無法負荷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費用者,是否尚有其他方式可使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繼受其虧損扣除額?

更新日期:107-02-07

A:依企業併購法第43條及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新創事業虧損年度應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方得使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繼受其虧損扣除額,爰新創事業如會計紀錄完備且內控制度健全,基於會計師查核簽證費用考量,可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藍色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