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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因企業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尚未抵減之租稅減免如何適用及其限制為何?

更新日期:107-02-07

A:依企業併購法第42條,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得分別繼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以下簡稱被併購公司)於併購前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
1.適用投資抵減獎勵者,以屬被收購公司部分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2.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以繼續生產併購前被收購公司受獎勵之產品或勞務,且以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分割後新設或既存公司、收購公司中,屬被收購公司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部分計算之所得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