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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新創公司因併購,原符合規定尚未減除以往年度虧損扣除額得否自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

更新日期:107-02-07

A:可以。依企業併購法第43條,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得依規定按參與合併、分割股東持有股權比例、股權分割比例,繼受參與合併、分割公司於合併前或分割前之前10年虧損扣除額。公司併購新創事業公司,可適用前述租稅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