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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依企業併購法第43條,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得依規定按參與合併、分割股東持有股權比例、股權分割比例,繼受參與合併、分割公司於合併前或分割前之前10年虧損扣除額。公司併購新創事業公司,可適用前述租稅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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