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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企業併購法第44條規定,需符合1、公司分割、或讓與全部或主要之營業或財產予他公司。2、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80%以上。3、並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者。其因分割或讓與營業或財產而產生之所得,始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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