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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更新日期:114-07-30

A:(一)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前
        1.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2.持有該公司新發行股份達2年;同一年度對同一公司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3.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股份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所得額中減除。
        4.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二)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後
        1.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5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2.持有該公司新發行股份達3年;同一年度對同一公司投資金額達50萬元。
        3.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股份屆滿3年之當年度個人所得額中減除。
        4.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減除金額以500萬元為限;其中投資非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該部分當年度合計得減除之金額,以30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