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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鼓勵國內外資金投資新創事業,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增訂第23條之1,明訂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符合一定門檻要件並投資於新創事業一定金額或比例者,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等規定,引導大企業、市場資源與新創事業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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