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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10年(或5年)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 (二)同一年度對同一公司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持有該公司新發行股份達3年。 (三)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股份屆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自個人所得額中減除。 (四)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減除金額以50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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