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2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 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
(二)持有該公司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對專案投資持續達2年;同一年度對同一公司、事業或專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三)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股份、出資額或投資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所得額中減除。
(四)該個人適用本規定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減除優惠,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30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