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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課稅規定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要件為何?

更新日期:111-04-29

A: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其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並符合政府政策,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始得適用:
1.設立當年度及第2年度:各年度終了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總額達新臺幣3億元。
2.設立第3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臺幣1億元。
3.設立第4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臺幣2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新臺幣3億元。
4.設立第5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臺幣3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新臺幣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