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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前一年的7月至本年的6月,每年課徵一次,而房屋稅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稅,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例如房屋原為營業使用(稅率3%),變更改為自住使用(稅率1.2%),應於當期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申報,當期即可適用較低稅率1.2%課徵;如果逾期申報,當期則仍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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