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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建房屋應於何時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

更新日期:106-02-16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以滿60日為起算日)
二、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臺中市以60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120日為起算日。(僅臺北市、新北市適用)
三、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