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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係以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的所有權人個人為納稅義務人,每筆交易應分別申報;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2.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其交易所得,該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
3.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如係分次取得者,請依分次取得日期分別填寫申報書後併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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