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1801 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更新日期:113-04-09

1.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1)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房屋的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
(2)自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與建設公司或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讓與第三人之交易,以及個人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其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讓與第三人之交易。
(3)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者。
A、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以交易日起算前1年內任1日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資本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0%認定(認定標準詳財政部111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1號令)。交易日起算前1年的期間末日在110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為期間末日。
B、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者,指交易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時,該營利事業或其控制的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占該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的比率在50%以上。
 2.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