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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的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或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申報計算的交易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該損失金額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自其他依新制規定計算的交易所得中減除;申報時應檢附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的核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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