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名或蓋章,如係委託代理人申報者,代理人並應簽名或蓋章,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正本。
2.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
3.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1)股份或出資額買入及賣出轉讓合約、相關成本、費用等資料。
(2)交易之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交易後及交易日起算前1年內之股權或資本額登記資料、股權變動明細表、關係企業(含股權)結構圖。
(3)交易之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無會計師簽證者,應附財務報表)、該營利事業所控制之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事業最近1期財務報表。
(4)境內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時價認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