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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係屬機關團體的孳息收入,應併同其他各項收入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並計算其支出比例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的60%。(財政部69.10.8台財稅第38431號函)(財政部88.11.18台財稅第881959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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