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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兩稅合一制下(107年度修法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所含的可扣抵稅額,亦不得用以扣抵機關團體應納的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2.107年度起,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已無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方式參考2709。(107年2月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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