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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何申請免扣繳證明?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2705)

更新日期:112-04-28

1.申請免扣繳證明之規定:
機關或團體如符合基本免稅規定要件時,就其所取得之利息收入可以備文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及有關資料等,向當地稽徵機關申請免予扣繳所得稅,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予核發免扣繳所得證明函。機關或團體可持該證明函向金融機構之扣繳義務人申請免依扣繳規定扣繳其利息收入之所得稅款,惟各該扣繳義務人仍應依規定就其給付之利息填報免扣繳憑單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各機關或團體應就免予扣繳之利息收入,合併其他各項收支,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核不符免稅規定時,仍應就當年度之餘絀數發單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
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外,其餘仍須辦理結算申報:
(1)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社區發展協會、國際崇她社、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等機關團體,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及當年度收入總額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2)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第1項規定之宗教團體。
(3)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之免徵所得稅之儲蓄互助社。
(財政部84.9.8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
(財政部85.5.29台財稅第851906576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7715號函)
(財政部87.3.16台財稅第871934711號函)
(財政部87.7.17台財稅第871955018號函)
(財政部86.3.19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
(財政部90.3.27台財稅第0900451555號函)
(財政部91.6.13台財稅字第0910453648號令)
(財政部97.8.14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
(財政部97.10.13台財稅字第09704102310號函)
(財政部98.2.5台財稅字第098000074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