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申報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1.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毋須事先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可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依規定的檔案格式,將媒體申報檔案載錄於光碟中,並請先自行利用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之不便。
2.辦理結算申報時請檢附下列資料: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3)資產負債表。
(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前項各表不得採附件方式申報並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列印)
(5)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
(6)貼妥外標籤之媒體檔案光碟。
(7)「財產目錄表」如採附件申報方式,請檢附該表。
(8)如有申報租稅附冊者,請檢附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9)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 關係人者,應填寫申報書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2頁「關係人基本資料及結構圖」併附件資料寄送。
(10)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海運業務收入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應檢附「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海運業務及非海運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併附件資料寄送。
3.申報期間: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若為例假日,順延),向申報時登記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跨轄區申報案件,須按營利事業所轄分局、稽徵所別分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及「回郵信封」併同相關資料送代收單位辦理。另由會計師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理向營利事業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者,亦應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辦理申報。
4.如欲進一步瞭解媒體申報相關事宜,可逕向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手冊,或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fia.gov.tw )下載該手冊,裡面載有詳細的作業規定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