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1.103年度以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1)自104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3.(1)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2)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