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下,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105年1月1日起實施新制,房屋、土地均應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課稅。新、舊制比較表列如下:
制度 項目 |
舊制 |
新制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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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
房屋:計算所得課徵所得稅 |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土地者,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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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未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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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式及稅率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
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2年以內,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超過5年,稅率20%),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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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20%(註) |
依持有期間認定 1.持有2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2年:35% |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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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代理人: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代理申報納稅 |
註: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 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