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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者,於使用前是否須事先申請核准?原依規定申請核准者,是否每月仍需編製試算表送交稽徵機關查驗? (2430)

更新日期:106-03-21

1.由於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帳務,已成為電子化時代的潮流,因此,財政部爰就「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予以修正,依修正後辦法第9條規定,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已不用事先核備,僅須依商業會計法第40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之規定辦理即可。
2.營利事業原依規定申請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亦不須再編製會計項目試算表每月送交稽徵機關查驗,財政部91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893號函發布停止適用「營利事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管理要點」。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9條)
(經濟部95.11.29經商字第095024311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