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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生對外營業事項,包括營利事業之貨物、資產、勞務等交易事項,應該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或是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前者如取得進貨發票,後者如給予銷貨發票。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應儲存於媒體。至於統一發票之開立,請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辦理。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予他人原始憑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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