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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會受到什麼處罰?(2421)

更新日期:106-03-21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並記載者,稽徵機關將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之罰鍰,並通知限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1個月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再通知於1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才予以復業。營利事業如逾期未辦理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以查得資料(即納稅義務人之收益損失費用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稅捐稽徵法第45條)
(所得稅法第8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