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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其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但是清算人如果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也未報經法院核准展延期限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財政部73.7.5台財稅第553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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