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分以下2點來說明: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修正後公司法第162條之1規定,就其發行新股總數合併印製股票,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未就其發行之股份印製股票者,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或損失,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
2.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修正後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不發行股票者,依財政部8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規定,買賣該公司股份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但應屬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1)
(公司法第161條之1)
(公司法第161條之2)
(財政部80.4.30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
(財政部91.2.7台財稅字第091045054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