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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無法收回出售有價證券價款,應如何認列?(2302)

更新日期:106-03-20

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如有因價款無法收回,符合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呆帳損失時,該呆帳損失應歸屬為免稅收入之損失,自證券交易所得項下減除。
(財政部97.4.28台財稅字第0970451765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