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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2516)

更新日期:112-05-01

1.公司當年度之研究發展,符合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者,支出金額得按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2.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選擇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3.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