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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2521)

更新日期:112-04-28

1.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相關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適用投資抵減。
2.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分2點說明:
(1)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5條、第26之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