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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2528)

更新日期:106-03-21

1.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之設備,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7%,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適用該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2.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投資研究支出,如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投資抵減辦法,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其屬公司組織者,得按30%,其餘事業得按20%,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2年度研究經費平均數者,其屬公司組織者,超過部分得按50%,其餘事業得按30%抵減之。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