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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如何處理?(2810)

更新日期:106-03-22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
1.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如於限期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則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申報後,營利事業仍未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惟經核定應補徵金額在300元(小額稅款免徵限額)以下者,得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
(財政部90.12.11台財稅字第0900456917號令)
(財政部99.9.24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
(財政部102.4.1台財稅字第1020055168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