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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兩稅合一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801)

更新日期:107-08-09

實施兩稅合一後,由於綜合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40%,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為18%、108年度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為20%),兩者相差20個百分點,如公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盈餘所負擔的稅負為公司階段的所得稅負,最高為20%﹔如公司將盈餘分配,盈餘係負擔股東階段的所得稅負,最高為40%;所以公司仍可藉盈餘的保留為大股東規避稅負。為了減少此種規避稅負的誘因,世界上其他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其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的差距通常不大,甚至有些國家公司所得稅稅率比個人所得稅稅率還高。
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
另為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