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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計算基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規定稅率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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