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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兩稅合一後,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的規定,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可予減除。惟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對分配盈餘所屬年度應如何認定?(2803)

更新日期:107-07-16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
1.實施兩稅合一前,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的未分配盈餘累積數不超過規定額度者,均無課稅問題,因此公司分配盈餘時,尚無辨認盈餘所屬年度的問題。
2.實施兩稅合一後,依照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調降為5%)。」,且營利事業「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為計算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之一,故公司分配盈餘時,必須區分其所分配的盈餘係屬實施兩稅合一前所累積的盈餘或屬實施兩稅合一後所產生的盈餘;如屬實施兩稅合一後所產生的盈餘,尚需指明係來自那一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方能計算依前揭規定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故公司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式,在其86年度以前所累積的可分配盈餘數額、87年度或87以後各年度可分配盈餘數額的額度內,自行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的年度。至自行認定方式,營利事業得以股東會決議之議事錄或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表附註說明,認定其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或於申報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時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於申報書內註明分配盈餘所屬之年度及盈餘分配之金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2款)
(財政部87.4.30台財稅第871941343號函)
(財政部89.1.20台財稅第089045024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