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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減除的項目有那些?(2804)

更新日期:112-05-01

營利事業有下列各項情形,得自營利事業稅後純益中減除:
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折價發行股票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
2.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之損失如為94年度以前之庫藏股票交易損失,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損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之金額;如為95年度以後之庫藏股票損失,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並依序以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之金額。
3.母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公司出資額部分,應視同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中,屬於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
4.營利事業於87年度至93年度取得之股票股利,已按面額計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其94年度及以後年度出售前開股票,於計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將前述已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面額部分予以減除。
5.非按投資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其個別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沖抵,而依序以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部分。
6.公司分割減資按減資比例沖抵股本及溢價資本公積後,因不足而沖抵之保留盈餘。
7.同一母公司100%持有之存續子公司承受消滅另一子公司淨資產價值為負數,存續子公司於沖抵資本公積後,依序沖抵合併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
8.公司與其持股未達100%之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之出資額(以子公司全體股東出資額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計算)部分,及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其他少數股東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該等股東對消滅公司之出資額(以消滅公司全體股東出資額按少數股東持股比例計算)部分之金額,應視同合併消滅之公司分配予母公司及其少數股東之股利所得,屬於合併消滅之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
9.轉讓或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
10.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
11.被投資公司轉讓或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按持股比例認列與被投資公司相同之權益變動項目而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
12.公司購買其母公司持有之另一子公司全部股權,以母公司對該子公司採用權益法投資之帳面金額(評估原採用權益法投資減損損失後之金額)入帳及認列該子公司原帳列之其他權益,並將購買股權之對價及認列其他權益之金額合計數,超過其對該子公司入帳帳面金額之差額,於沖抵資本公積後,依序沖抵股權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
13.營利事業因組織重組,取得並註銷庫藏股而沖抵保留盈餘。
(財政部91.10.4台財稅字第0910455506號令)
(財政部92.12.4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
(財政部93.6.17台財稅字第0930451102號令)
(財政部96.4.10台財稅字第09604520370號令)
(財政部96.9.7台財稅字第09604532170號令)
(財政部97.12.2台財稅字第09700321110號函)
(財政部99.2.8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
 (財政部99.10.4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函)
 (財政部101.4.24台財稅字第10004924260號函)
 (財政部101.7.11台財稅字第10104530040號令)
 (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
 (財政部108.08.26.台財稅字第10804006760號令)
 (財政部109.05.26.台財稅字第1080404178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