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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未合法送達,訴願期間如何認定?(0411)

更新日期:113-01-03

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所謂達到,係指將該處分送達於應受送達人而言。若未經合法送達,行政處分尚未對外發生效力,自不發生訴願逾期之問題,原處分機關應重為送達。
(行政法院55年判字第159號判例、法務部100年5月24日法律字第10000117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