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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同一漏稅事實,涉嫌分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服,應分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財政部80.8.08.台財稅第800695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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