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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行退補之本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其目的在彌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還本稅所生之利息損失。(財政部74.4.21.台財稅第148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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